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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仅可以不缴税,而且可以无偿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代开发票。在此,特别提醒农民:无论是否免税,商品经营活动,销售方都应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条款的规定,经营者以自己印制的结算单、销售凭证等代替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补充:
1、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2、政策依据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